單位名稱:南寧市良慶區統計局 填報日期:
單位名稱 |
南寧市良慶區統計局 |
主體性質 |
行政機關 |
編制人數:4人 | |||
主體法律 依據條款 |
1、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依法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的統計工作。 國家統計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的派出調查機構,承擔國家統計局布置的統計調查等任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獨立的統計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設置統計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統計人員,依法管理、開展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依法組織、管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統計工作,實施統計調查,在統計業務上受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指導。 3、《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六條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以及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十二條 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家統計局制定,或者由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報國務院備案;重大的國家統計調查項目報國務院審批。 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本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 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由省級以下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單獨制定或者和有關部門共同制定的,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報本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 ||
下屬機構名稱 |
1、南寧市良慶區社會經濟調查隊(參公單位,編制10人) 2、良慶區統計局普查中心(事業單位,編制7人) |
主體性質 |
法律法規授權組織 |
受委托 組 織 | |||
主體法律 依據條款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第五條第二款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建立健全國家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國務院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本部門及其管轄系統的統計機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列入發展計劃。國家統計信息工程建設,由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分級負責。 3、《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十七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 4、《全國農業普查條例》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規定和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國家統計局派出的調查隊作為農業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成員單位,參與農業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